行业动态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动态
《厦门市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12-15 8:48:35 | 浏览次数:
    4月16日,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布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4月19日,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两个通知均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
   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按类别进行管理,分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类别。机场、火车站配套停车场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
   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类别按照以下划分:一类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码头、汽车站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或市政建设配套的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景区、景点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三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二类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可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会议中心(会堂)、行政服务中心、学校、文化、体育场馆(中心)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各类园区停车场;二级及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三类停车场:除一、二类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停车场。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按以下划分:一类区域为交通特别拥堵路段;二类区域为交通拥堵路段;三类区域为其他路段。
   收费标准规定政府定价停车场全天收费,一类区收费标准为3元/30分钟,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50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时段为07:30-22:00(含),一类区的收费标准为3元/15分钟,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75元。
   附:《厦门市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4月21日,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对《厦门市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背景依据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发改规〔2021〕1号)第六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分类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资规部门确定,停车区域划分随区域发展及区域停车市场收费变化适时调整。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配套完善《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发改规〔2021〕1号),厦门市发改委、建设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 
   三、工作进展
   (一)实行执行情况后评估
   2020年,委托第三方对原《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执行情况后评估。原《分类管理办法》总体协调性较好,但基于《厦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订,若《办法》修订或废止,原《分类管理办法》应一并修订或废止。
   (二)征求意见
   1.网上意见征集。分别于2021年1月13日、3月25日,在我委官网上对修订后的《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两轮意见征集。
   2.两次征求了市直有关部门、各区政府以及停车经营单位意见。 
   3.进行风险评估和专家意见征集。邀请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政协经建委、市审批管理局、停车产业协会、价格协会等不同领域的代表参加风险评估和意见征集。
  (三)定价程序
   按照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程序要求,对《分类管理办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
   四、范围期限
  《分类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实行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类别划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通过招、拍、挂引入的国有资本运营管理的停车场除外。
  执行时间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26年2月28日止。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分类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原《分类管理办法》适用于思明区、湖里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和道路停车类别划分。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参照本办法制定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分类管理办法。
   现《分类管理办法》修订为适用全市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类别划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通过招、拍、挂引入的国有资本运营管理的停车场除外。
  (二)明确了实行类别管理。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按类别进行管理,分别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种类别。机场、火车站配套停车场由市发改委另行制定。
  (三)明确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三个类别划分的具体区域。
   原《分类管理办法》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类别划分,按照现行的收费标准划分的三个类别执行;新增道路停车分类,按照最近距离现有道路停车类别归类执行。现修订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划分按以下办法划分:一类区域为交通特别拥堵路段;二类区域为交通拥堵路段;三类区域为其他路段。
  (四)增加了实行政府定价的二类停车场的表述内容。
  (1)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可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2)政府投资建设的会议中心(会堂)、行政服务中心。
  (五)增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区域划分的说明条款。
  增设说明条款:新增设的街道及社区区域类别,由各区按就近原则划分,并报市发改委确认。路段的增设、撤除及区域划分调整,由各区发改局确认后,报送市发改委。
  (六)删除条款。
  删除现行《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上述停车场周边500米以内的其他公共停车场,若500米范围已有不同类别的停车场,新增停车场分类按照就高原则分类。”现《分类管理》对一、二、三类停车场进行明确划分。
   六、注意事项
  具体停车场和道路停车路段类别认定工作,由市发改委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负责,并适时动态调整公布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清单。并根据《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政府定价停车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发改价格〔2021〕142号)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申请首次收费或变更收费标准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应于10日前,在市发改委官网上填报停车场收费的具体标准及相关内容。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江珍 2893329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上一篇:还觉得立体车库报建流程复杂?看完下面就清除怎么顺利走完流程了
 下一篇:破解“停车难” 城市停车场成“新基建”热点